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深和拓展中国工程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院地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关领域专家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智力支撑作用,为重庆、区域乃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咨询意见和决策依据,中国工程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重庆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庆研究院”)。
第二条重庆研究院是院市合作成立的非法人公益性学术研究机构,是院市共建的工程科技区域高端智库。主要组织院士专家围绕本区域重大需求开展战略研究,服务重庆科学决策,引领重庆创新发展。
第三条重庆研究院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许可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学术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工程院的学术行为规范。
第二章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重庆研究院旨在以解决重庆经济社会及工程科技发展重大需求为目标,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乡村建设、生态建设、军民融合、一带一路、新兴产业、科技平台、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和新材料等重点领域,为重庆、区域乃至国家相关部门政府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智囊支撑,向社会各界传播工程科技和科学发展的理念,逐步建成国内一流的工程科技思想库,为国家工程科技思想库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重庆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接中国工程院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研究工程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为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战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承接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委托,为重庆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工程科技问题、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密切关注国家和世界工程科技迅猛发展的新动向、新进展,瞄准先进的工程科技,为重庆市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工作;
(四)积极推进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五)为重庆市发现、培养和引进工程科技发展战略领域的科技人才服务;
(六)积极推进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平台建设;
(七)为促进重庆工程科技和科学发展的理念传播服务。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重庆研究院按照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并开展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是重庆研究院的决策机构,负责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章程;
(二)制定研究院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指导并监督研究院工作;
(四)聘请、解聘学术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任免重庆研究院院长、副院长;
(六)决定重庆研究院其他重大事务。
第八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参会理事必须达到应到人员的一半及以上,会议才有效。理事会需要表决的审议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理事表决同意才能通过。
第九条理事会设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理事会成员由来自中国工程院相关部门、重庆市相关委办局、有关高校院所及企业的代表组成。理事会成员经中国工程院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协商聘请,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重庆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由中国工程院、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担任。主要行使以下责任:
(一)根据章程,制定、修改、废止研究院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撤销内部工作机构;
(三)任免内部工作机构负责人;
(四)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五)主持召开院务会,研究部署推进研究院各项工作;
(六)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重庆研究院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行使如下职责:
(一)把握学术研究方向;
(二)负责重点课题的审定和验收。组织重大课题选题、论证和验收;
(三)拓展相关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以设执行主任1名。委员由院士及相关专家担任。
第十三条重庆研究院办公室在院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行使以下职责:
(一)咨询项目组织管理;
(二)经费预算、决算管理;
(三)服务院士专家工作;
(四)组织研究院决定开展的院士活动;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重庆研究院根据研究课题需要组织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本章程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重庆研究院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获得经费:
(一)中国工程院、重庆市人民政府专项拨款;
(二)承接的各种研究、咨询与培训项目经费;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重庆研究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院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