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重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咨询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工发〔2017〕51号)有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咨询研究项目,是以中央财政、重庆地方财政拨款为主,由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的咨询研究项目。部门、地方或企业委托及联合开展的咨询研究项目,参照本办法或按照双方约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条研究院开展咨询研究的目的是:发挥中国工程科技界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的作用,按照建设区域性高端智库和“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要求,坚持咨询研究的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为重庆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准确、前瞻、及时的咨询建议。以战略咨询研究为纽带,组织开展咨询调研、学术交流、院士行、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四条咨询研究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与管理,参照中国工程院制定的《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工发〔2017〕1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咨询研究项目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组织开展与咨询项目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咨询研究项目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职能
第七条研究院是咨询研究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紧密围绕事关重庆科技创新发展全局和长远问题,对研究院咨询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制定中长期研究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咨询研究与统筹协调;
(三)制定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四)制定并发布年度咨询研究项目指南;
(五)受理咨询研究项目申请、组织立项评审;
(六)监督在研项目的实施;
(七)组织咨询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审议;
(八)总结上报战略咨询建议给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九)对咨询研究项目绩效情况组织考核和评估;
(十)决定咨询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咨询研究工作进行顶层设计、立项评审、结题评议等事项。
第九条研究院办公室负责做好咨询研究项目申报、管理及综合协调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项目指南
第十条研究院在广泛征求各位理事及理事单位、院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上级部门的委托、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咨询工作发展规划,制订年度项目指南,经院办公会审议后,报院长和常务副院长研究批准后向全体工程院院士发布。
第十一条咨询研究项目按照所涉及的领域和规模分为重大咨询研究项目、重点咨询研究项目和一般咨询研究项目三类(分别简称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针对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重大工程科技问题组织开展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咨询研究项目,原则上要有5-6位院士参加。
重点项目是指针对重庆市重点领域及行业内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咨询研究项目,原则上要有3-4位院士参加。
一般项目(面上咨询项目)是指针对区域性重大工程科技问题组织开展的战略性咨询研究项目,原则上要有2-3位院士参加。
第四章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的申请人应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研究工作。
除交办及委托任务外,同一申请人同年申请新项目的数量原则上限1项。承担在研咨询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或有逾期未结题咨询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交《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重庆研究院咨询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遵守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年。
第十五条原则上,重大项目经费为100-200万元;重点项目经费为60-100万元;一般项目经费为30-50万元。
第十六条中国工程院从院士科技咨询项目专项经费每年向重庆研究院拨付500万元专项经费,重庆市每年在市级科技专项中按1:2的比例每年向重庆研究院拨付1000万元的地方配套资金。除中国工程院和重庆市专项拨款外,经费还可以来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捐赠或通过承担咨询项目委托等活动取酬等其他合法所得。
第五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七条对经研究院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复审后向学术委员会推荐项目及复审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对推荐的项目组织评审。除特殊情况外,申报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的申请人须到会答辩。
第十九条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理事会备案;重大项目由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后报理事会批准。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一般项目也可由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后由研究院审批。经审定批准的项目由研究院下发《关于批准咨询研究项目立项及编制任务书的通知》。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人根据立项申请书制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编制《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重庆研究院咨询研究项目任务书》。《咨询研究项目任务书》经由研究院院长或委托执行副院长核准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的立项,如重庆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相关部门委托任务,突发事件应急性研究任务等,可由研究院院长或委托执行副院长报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核批准后实施,其立项情况和实施结果在年度理事会上报告。
第六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咨询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是项目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任务书的约定组织开展研究工作。重大目应在批准立项通知下达后及时召开启动会,确定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组须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送经费使用情况一次。
第二十三条咨询研究项目可根据研究需要下设若干课题。为便于研究成果的综合集成,原则上重大项目下设课题数目不超过10个,其他项目下设课题数目不超过5个。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如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少数课题可以下设专题,但一个课题下设专题的数目不超过3个。一般项目的课题不再下设专题。
课题和专题负责人可由院士或所属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
第二十四条设立中期检查制度。研究院组织对各咨询研究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可以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开展实地考察调研、项目研讨交流,并加强文献专利分析、技术发展路线图、战略研究支持系统等研究方法在项目研究中的应用,切实提高研究质量。
第二十六条咨询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变更或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研究院院长或委托执行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重大项目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他项目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延期申请应当于研究期满前60日提出,报院长批准。
第七章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研究期满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题申请。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结题审议,重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到会介绍;一般项目由研究院组织结题审议。结题审议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形成明确意见,作为项目成果报送及批准结题的重要依据。
紧急交办项目或应急研究项目结题可由院长或委托执行副院长组织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咨询研究项目结题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结题表;
(二)项目咨询报告(重点阐述任务书中规定的预期研究成果);
(三)咨询研究项目重要建议书(报上级决策制定部门用);
(四)项目决算表及结余经费使用计划表;
(五)其它反映项目研究成果的有关文件、报告、出版物等。
第三十条研究院对结题材料组织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重大和重点咨询项目,报学术委员会组织结题审议;对通过审核的其他项目由研究院组织结题审议。项目准予结题后,由研究院向项目联系部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正式下发批准结题通知。对于未通过结题审核的项目,项目组须进行整改后再次提交审核。
对于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且未说明理由的,或整改后仍未通过审核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或终止项目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由中国工程院、重庆研究院、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重要咨询建议由研究院及时通过管理部门上报。研究院每年汇编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形成决策咨询蓝皮书。
第三十二条咨询研究项目批准结题后,所有非涉密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均应在中国工程院网站、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网站、重庆市科协网站平台发布。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高端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院将在每年度组织对咨询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院理事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监督与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咨询研究项目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研究院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研究院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拨款、取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咨询研究项目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