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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重庆研究院 

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工发〔2022〕36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重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咨询研究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重庆市财政用于研究院开展科技咨询的拨款,其经费管理原则上按照《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属地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研究院负责专项经费的统筹管理。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经费为100-200万元;重点咨询研究项目经费为60-100万元;一般项目经费为30-50万元。重大重点项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工程院审批,一般项目报学术委员会审批。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一般项目也可由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后由研究院审批。

  咨询研究项目经审定立项后,由研究院与承担咨询研究项目(课题)的院士及单位签订《项目(课题)咨询研究任务书》后实施。


  第四条  咨询研究项目(可下设课题)由院士组织开展研究,经费由承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切实履行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责任,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决算的审核、预算执行管理和各项开支情况的检查。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咨询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项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主要用于研究院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科技问题战略性研究、提供战略决策咨询。

  (二)按照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目标、任务,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利用虚假票据、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骗取项目经费,严禁转拨项目经费,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  专项经费是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咨询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有:

  (一)业务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采集/测试化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作为项目依托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依托单位可实行包干制。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因咨询研究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二)劳务费(含咨询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咨询研究任务的院士、专家的咨询费用,以及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含咨询费)预算应根据咨询研究工作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关于专家咨询费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三)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四)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为咨询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五)研究院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照工程院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重庆市投入的财政经费作为研究院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每年6月之前分别拨付到研究院的依托单位。研究院的依托单位每年从市政府投入的财政经费拨款中安排15%用于研究院事业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七条  项目(课题)申请人根据要求组织编写经费预算,填写《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编写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应与目标任务计划匹配,在保证预算真实性、相关性和支出结构基本合理的前提下,简化预算编制。


  第八条  研究院汇总《申请书》提交工程院,由工程院组织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在评审其立项必要性、研究内容及计划合理性的基础上,重点评审绩效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  立项评审工作结束后,项目(课题)依托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和立项评审意见填写《任务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院,由研究院汇总报工程院。


  第十条  工程院与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和负责人签订《任务书》,并按预算总额一次核定,其中管理费单独列示。

  研究院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需要,采取预先拨付和分期拨付相结合的方式拨付资金。

  项目(课题)在研期间,除管理费应按照规定执行外,项目(课题)组在确保经费合规使用的前提下,可根据研究需要据实支出。研究期内,项目(课题)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变更。管理费不得调增,如发生调减,经项目(课题)负责人批准后,调减经费可用于其他科目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含咨询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支出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并制定符合咨询研究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和规定。对调查研究、数据采集等咨询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咨询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课题)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负责协助工程院及研究院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相关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课题)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咨询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咨询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据实编制项目决算表,由依托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按要求附结题财务审计报告一并报送研究院,研究院进行初审后报工程院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合并有关项目验收程序,组织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题、后续项目研究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经工程院批准后结题。


  第十四条  批准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留在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咨询研究直接支出(不得另行提取管理费),优先支持原项目(课题)团队的咨询研究需求;项目依托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课题)负责人计划不再继续使用的,依托单位就在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意见后,于结题意见下达30日内,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工程院或研究院。

  退回工程院的已拨经费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由工程院统筹安排用于专项支出。超过两年未安排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处理。

  退回研究院的已拨经费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由研究院统筹安排用于专项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批准立项后,不得无故中止。确因特殊原因(指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需中止项目研究的,停止后续拨款,并追回已拨剩余经费。


  第十六条  在咨询研究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资金管理纳入工程院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并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承诺认真、诚信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依托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工程院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工程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全部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院、项目(课题)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经费项目立项、预算审核、绩效评价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院地合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